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科技法律學程
(研究所)修讀辦法
97年11月4日人文社會學院第4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|
98年03月03日第151次教務會議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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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修讀資格:本校研究生及與本校有跨校選課機制之外校研究生,皆可修讀本學程所開
課程。
二、招收名額:不限制(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)。
三、申請方式:學生應於畢業前檢附學程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,向通識學科申請。
四、最低修習學分總數:至少12學分,其中核心課程至少6學分。
五、課程名稱及學分數:如附表。
六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,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內辦理
七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併入各系、所規定之畢業最低總學分數內,並併入每學
期修習之學分上限內。
八、學生修畢本學程之學分且成績及格者,經通識學科審查委員會通過後,由通識學科發
給學程結業證明書。
九、本辦法未規定之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課程種類 |
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核心課程 |
民法專題研究 |
3 |
刑法專題研究 |
3 |
商事法專題研究 |
3 |
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 |
3 |
選修課程 |
生物科技與法律專題研究 |
3 |
網際網路與法律專題研究 |
3 |
著作權法專題研究 |
3 |
行政法專題研究 |
3 |
科技與法律 |
3 |
智慧財產權與技術創新 |
3 |
專利分析與佈局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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