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讀辦法(大學部)-108學年度起適用
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科技法律學程

(大學部)修讀辦法

97年11月4日人文社會學院第4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98年3月3日第151次教務會議通過

105年6月7日第182次教務會議通過

108611日第196次教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修讀資格:凡本校大學部學生,皆可修讀本學程所開之課程。

二、招收名額:不限制(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)。

三、申請方式: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間提出修讀申請。

四、最低修習學分總數:12學分。

五、課程名稱及學分數:如附表。

六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,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內辦理。

七、學生修畢學程後應檢附學程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,於畢業前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。經審查通過後,由人文社會學院發給學分學程修業證明。

八、有關外校學生申請修讀相關事宜,悉依本校公告資訊辦理。

九、本辦法未規定之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十、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課程名稱

學分數

憲法

2

國際法

2

民法概要

2

刑法概要

2

公平交易法

2

消費者保護法

2

科技與法律

2

網際網路與法律

2

智慧財產權法概要

2

專利制度入門與基礎

2

法律與生活

2

備註:

  1. 本修正辦法自108學年第1學期起適用。
  2. 107學年第2學期(含)前已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學生,修正前後之辦法均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