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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讀辦法(研究所)-108學年度起停辦
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科技法律學程

(研究所)修讀辦法

97114日人文社會學院第43次院務會議訂定

9833日第151次教務會議通過

10567日第182次教務會議通過

108611日人社院第196次教務會議通過

一、修讀資格:本校研究生及與本校有跨校選課機制之外校研究生,皆可修讀本學程所開課程。

二、招收名額:不限制(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)。

三、申請方式: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間提出修讀申請。

四、最低修習學分總數:至少12學分,其中核心課程至少6學分。

五、課程名稱及學分數:如附表。

六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,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內辦理。

七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併入各系、所規定之畢業最低總學分數內,並併入每學期修習之學分上限內。

八、學生修畢學程後應檢附學程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,於畢業前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。經審查通過後,由人文社會學院發給學分學程修業證明。

九、有關外校學生申請修讀相關事宜,悉依本校公告資訊辦理。

十、本學程自 108 7 31 日起停辦;惟於 107學年度(含)以前已申請修讀本學程學生,之後若取得完整成績證明並經審核通過者,仍得依規定向本學程申請學程修業證明。

十一、本辦法未規定之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
十二、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 

課程種類

課程名稱

學分數

核心課程

民法專題研究

3

刑法專題研究

3

商事法專題研究

3

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

3

選修課程

生物科技與法律專題研究

3

網際網路與法律專題研究

3

著作權法專題研究

3

行政法專題研究

3

科技與法律

3

智慧財產權與技術創新

3

專利分析與佈局

3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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