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讀辦法(大學部)-108學年度起適用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科技法律學程
(大學部)修讀辦法
97年11月4日人文社會學院第4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98年3月3日第151次教務會議通過
105年6月7日第182次教務會議通過
108年6月11日第196次教務會議通過
一、修讀資格:凡本校大學部學生,皆可修讀本學程所開之課程。
二、招收名額:不限制(但仍受課程選修人數限制)。
三、申請方式: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間提出修讀申請。
四、最低修習學分總數:12學分。
五、課程名稱及學分數:如附表。
六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,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內辦理。
七、學生修畢學程後應檢附學程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,於畢業前依規定時限提出申請。經審查通過後,由人文社會學院發給學分學程修業證明。
八、有關外校學生申請修讀相關事宜,悉依本校公告資訊辦理。
九、本辦法未規定之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課程名稱 |
學分數 |
憲法 |
2 |
國際法 |
2 |
民法概要 |
2 |
刑法概要 |
2 |
公平交易法 |
2 |
消費者保護法 |
2 |
科技與法律 |
2 |
網際網路與法律 |
2 |
智慧財產權法概要 |
2 |
專利制度入門與基礎 |
2 |
法律與生活 |
2 |
備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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